温州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出资入股、评估公司电话

温州,瓯海2023-06-26 13: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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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那么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需要进行评估;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虽然目前现金出资已经不需要验资,但是如果用知识产权出资,仍然需要进行评估。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仅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认识还不够,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价值。 2、评估机构; 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不是找任何评估机构都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时候,要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 3、有哪些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 专利、著作权均可以作价出资。企业的商誉、商标、特许经营权有的时候也会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价出资,只能评估价值。 4、公司名下的知识产权不能为公司实缴、增资; 有的公司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而且非常有价值,于是想把这些商标、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行增资。这是不允许的。对于公司自有的知识产权,并非股东的资产。出资、增资,指的是股东出资或者增资,并非企业自己给自己出资、增资。所以,不管企业的知识产权已经多么有价值,都不能自己给自己增资。 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也愈发地重视。而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财富。在我国,知识产权是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在选择知识产权出资时,还应注意我国法律对于以知识产权向特定性质的企业出资时,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否则出资无效。这些特别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作为外国合营之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能生产出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知识产权出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出资的权属问题 实践中,有人提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应包括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和使用权出资。我们认为,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根据《公司法》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和立法精神,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允许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标的物,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是以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出资,且出资后应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过户手续。 股东人以著作权对公司的出资,本质上是以其著作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的股权。因此,其出资的财产权利必须转移给公司,该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亦是转移权利型的。可见,以知识产权出资至于转移的是“专有权”还是“使用权”,《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公司法要求的著作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使用权的出资是无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因此按照新公司法28条的规定,该权利在用于出资后应当依法办理转让。 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所要求的知识产权的出资,亦是专有权而非使用权的出资。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⑴、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 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知识产权可作价出资的范围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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